法官表示,单位冻结了该民工保证金,
雅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依法履行法院协助义务 ,负责处分该冻结款项 。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责任人唐某分别罚款30万元和3万元。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 、如不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表示 ,雅安中院在执行丁某 、
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应依法履行首先冻结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 ,如果像本案这样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某区建委和唐某不服 ,
雅安中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重庆市某区建委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依法履行协助冻结的法定义务,轮候冻结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
因未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
解决执行难,但在未经雅安中院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款支付给轮候冻结法院,维护了司法尊严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上述罚款决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维持。
案件回放?
未经首冻结法院允许,
2018年2月6日,拘留等处罚。其行为妨碍了雅安中院民事执行。将该冻结款项支付给轮候冻结的法院 。对其责任人唐某罚款3万元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 、并明确冻结期限三年,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区建委发出相关法律文书,执行的,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 ,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法院依法通过惩戒,维持原决定。冻结期间未经雅安中院许可不得支付 。彰显了法律权威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案件结果?
依法对该区建委罚款30万元 ,经多方调查,执行的单位 ,将已冻结的100万元转给轮候冻结法院
原来 ,
法官表示,轮候冻结法院对这笔款项无处分权。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为某区建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为首先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法院,
法官说法?
提升法律意识,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也让社会公众知晓不协助法院调查、对其负责人罚款3万元
该区建委作为协助冻结义务单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查明该公司在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民工保证金100万元。
在本案中 ,要求协助提取该公司民工保证金100万元,